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
第三條 公務員錄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突出政治標準,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
(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
(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四)事業為上、公道正派,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五)依法依規辦事。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錄用政策和考試內容應當體現分類分級管理要求。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主要采取省市縣鄉“四級聯考”的方式集中統一招考。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也可采取專項招考、特殊招考等方式,進行隨用隨考的常態化補員。
第六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七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體檢;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審批。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第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加快發展地區錄用公務員,依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可以在設置報考資格條件、開考比例等方面予以適當政策傾斜。
第九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報考者報名和參加考試。有殘疾人參加考試時,根據需要予以協助。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十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全省公務員錄用相關政策規定;
(三)負責組織全省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和監督市級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托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公務員的錄用。
第十一條 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本機關及直屬機構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公務員錄用有關專業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考試機構以及其他專業機構承擔。
第三章 錄用計劃與招考公告
第十四條 招錄機關根據隊伍建設需要和職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擬定錄用計劃。
第十五條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劃,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市級機關的公務員錄用計劃,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縣級以下機關的錄用計劃,經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六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公務員錄用,其招考工作方案應當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一般在組織報名7天前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和錄用名額;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報考的資格條件及報考時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三)招考的方法和主要程序;
(四)筆試開考比例、面試比例、體檢考察比例;
(五)報名時間、地點、方法以及筆試日期;
(六)筆試科目及筆試、面試后考試總成績合成的計算方法;
(七)遞補的情形和方法;
(八)其他須知事項。
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招考公告應報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后發布。
第四章 報名及資格審查
第十八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作適當調整。
報考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和行政機關中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職位的,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 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所列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第二十一條 報考者應當向招錄機關提交報考申請材料,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準確、完整。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資格審查貫穿錄用全過程。
招考職位的確認人數達不到開考比例要求的,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可適當調整該職位的錄用名額。
第五章 考 試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應區分不同職位類別、不同層級機關分別設置考試內容,提升考試的精準性和科學性。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等方式進行,重點測查運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公務員應具備的其他基本能力素質。
第二十四條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專業科目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
第二十五條 筆試結束后,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劃定合格分數線。招錄機關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筆試合格人員中,根據報考者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面試人選。
第二十六條 面試前,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入圍面試人選進行報考資格復審,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資格復審不合格的,由招錄機關取消其面試資格。面試人員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的,視為放棄面試資格。
第二十七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面試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省級機關或授權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或者委托考試機構組織實施。
面試的內容和方法,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八條 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自行組織實施面試的省級機關和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組織命制本單位和本轄區的面試試題。
第二十九條 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負責本轄區面試考官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報考同一職位的考生原則上安排在同一考官小組、使用同一套題本進行面試。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簡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測評辦法:
(一)不宜公開招考的;
(二)需要專門測查有關專業技能水平的;
(三)專業人才緊缺難以形成競爭的;
(四)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的適用范圍和實施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章 體 檢
第三十二條 招錄機關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報考者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體檢人選。
第三十三條 體檢工作由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也可以由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
第三十四條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要求確定,依照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的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承擔體檢工作的醫療機構由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各市指定承擔體檢工作的醫療機構名單,須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體檢完畢,體檢醫療機構和主檢醫生應按規定如實作出明確的體檢結論,主檢醫生審核簽名,醫療機構加蓋公章。
第三十七條 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復檢。復檢前,復檢項目應予保密。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必要時,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重新體檢。
第三十八條 除當日復檢、當場復檢在初檢醫療機構進行外,復檢應另選體檢醫療機構進行,復檢醫療機構應當不低于原體檢醫療機構級別。
第三十九條 招錄機關根據職位需要,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報考者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根據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和具體職位要求確定。
體能測評工作由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也可以由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
第四十條 招錄機關根據職位需要,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報考者有關心理素質進行測評,測評結果作為擇優確定擬錄用人員的重要參考。
第七章 考 察
第四十一條 招錄機關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等確定考察人選,并進行考察。
第四十二條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標準,重點考察人選是否符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內容主要包括人選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能力素質、心理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職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時,應對考察人選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進行核實。考察人選達不到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或者不符合報考職位要求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第四十三條 考察應當成立考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采用個別談話、實地走訪、審核人事檔案、查詢社會信用記錄、同考察人選面談等方法,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延伸考察,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做到全面、客觀、公正,并據實寫出考察材料。考察情況作為擇優確定擬錄用人員的主要依據。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學校)或者相關單位應予積極配合,并客觀、真實反映有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 經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省級(含副省級)招錄機關,可以實行差額考察。
第八章 公示與審批
第四十五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等,擇優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四十六條 公示內容包括招錄機關名稱、擬錄用職位、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畢業院校或者工作單位、監督電話以及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由招錄機關按規定程序辦理錄用報批手續;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并作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第四十七條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擬錄用人員,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市級機關的擬錄用人員,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縣級以下機關的擬錄用人員,經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八條 被錄用人員應當按照錄用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報到,并辦理有關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放棄錄用資格。
第九章 試 用
第四十九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核,并按規定組織參加初任培訓。
第五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任職定級。
第五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試用期間發現有不具備公務員條件、不符合報考職位要求、不能勝任職位工作等情形的,經原錄用審批機關批準,取消錄用。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五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取消錄用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停發工資、轉遞檔案以及轉接社會保險關系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五十三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臺、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五)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
第五十五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泄露試題或其他錄用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錄用工作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錄用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擅自從事或參與面向社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相關培訓活動的;
(六)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六條 報考者有違反報考規則和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別采取糾正、批評教育、答卷不予評閱、當科考試成績為零分、終止錄用程序等方式進行現場處置或者事后處置。
報考者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情節較輕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五年內限制報考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終身限制報考的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報考者在報考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信息庫。
第五十七條 公務員錄用工作接受監督。報考者可以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考試機構提出意見建議;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進行信訪、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考試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按照規定程序和權限處理。
第十一章 工作保障
第五十八條 加強公務員錄用工作力量配備,市級以下公務員主管部門、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省級管理機關和本行業本系統每年錄用公務員人數較多的省級部門應有專人負責公務員錄用工作。
第五十九條 省、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會同人力社保部門加強公務員錄用科研、命題、面試、閱卷等專業人才的培育工作,統籌建設政治過硬、業務精湛、規模適當、結構合理的公務員錄用專家隊伍。
第六十條 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全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一體化建設,推進計劃編報、公告發布、報名繳費、資格審查、成績公布、錄用公示等全流程網上辦理,提高錄用管理信息化、科學化水平。
第六十一條 建立健全公務員錄用工作聯動機制,形成公務員主管部門牽頭抓總,宣傳、網信、經信、教育、公安、人力社保、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六十二條 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除工勤人員
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9日起施行。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原浙江省人事廳發布的《浙江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試行)》(浙人發〔2008〕170號)同時廢止。